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58号 原告:陈玉秋,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慈溪景旺宠物用品厂。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慈溪市观海卫镇新泽村下泽山。
经营者:李玲瑜。
原告陈玉秋与被告慈溪景旺宠物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陈玉秋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陈玉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