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7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严畈村。
法定代表人:奚觉圣。
被告: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东方。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