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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17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7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严畈村。

法定代表人:奚觉圣。

被告: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贾东方。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吉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晟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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