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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速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飞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民初1472号之二
案件名称长沙市速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飞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速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易飞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1472号之二原告:(美国)菲尼萨公司(Finisar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多佛市。

法定代表人:杰瑞·罗尔斯(JerryS·Rawls)。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长沙市速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

被告:深圳市易飞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子佩,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原告(美国)菲尼萨公司(FinisarCorporation)与被告长沙市速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腾公司)、深圳市易飞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飞扬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国)菲尼萨公司(Finisar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菲尼萨公司(FinisarCorporation)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国)菲尼萨公司(Finisar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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