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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谢军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终546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谢军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谢军芬;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5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61号1-269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宁,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军芬,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余姚海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仁,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山根镇立岭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符悦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西石山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军芬、原审被告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甬兴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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