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87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系公司员工。
被告:石狮市翔恒服装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村顶东质55号。
经营者:邱晓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狮市翔恒服装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