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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541号
案件名称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541号原告: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昌,经理。

原告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烟气挡板门”(专利号:ZL201320784346.6)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3月25日予以受理。

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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