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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悦与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执恢24号
案件名称刘悦与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悦;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吉01执恢24号刘悦、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悦与被执行人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吉民终41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悦律师费及公证费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承担2800.00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并达成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结案。

本院收取执行费1500.00元,申请执行人承担1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500.00元。

本院认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吉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悦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吉民终413号民事判决确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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