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46号 原告:余晨航,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亿来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后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姜端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晨航诉被告徐州亿来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余晨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余晨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晨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晨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