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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新都区灶炉网络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1936号
案件名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新都区灶炉网络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新都区灶炉网络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民初1936号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

法定代表人:米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灶炉网络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木兰街52号。

经营者:刘远林,男,199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传媒公司)诉被告新都区灶炉网络服务部(以下简称灶炉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聚力传媒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灶炉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力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灶炉服务部立即停止侵犯聚力传媒公司享有的第26352890号“PP视频”商标、第26352899号“PP体育”商标、第26352900号“P”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灶炉服务部赔偿聚力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事实及理由:原告聚力传媒公司合法享有第26352890号“PP视频”、第26352899号“PP体育”及第26352900号“P”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前述三枚商标的有效期均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核定商品类别均为第41类,包括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等。

2018年11月,聚力传媒公司发现微信名为“PP体育视频”的微信小程序涉嫌侵犯聚力传媒公司合法享有的第26352890号“PP视频”、第26352899号“PP体育”、第26352900号“P”文字商标专用权,该微信小程序上的图标是由一个黑色填充的圆形内部使用“P”字构成,该图标右下方由“PP体育视频”字样作为进入该程序的引导词。

灶炉服务部系该微信小程序的管理运营者,灶炉服务部的“PP体育视频”与聚力传媒公司所享有的上述商标均为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类别,属于同一类别;

无论是单独的“P”字样的图标还是“体育视频”都与聚力传媒公司所享有的第26352890号“PP视频”、第26352899号“PP体育”、第26352900号“P”商标极为相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灶炉服务部在同一服务类别中使用上诉侵权标识系侵犯聚力传媒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灶炉服务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情况 聚力传媒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成立于2005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开发、销售信息网络传媒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许可证经营)等。

聚力传媒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先后注册了第26352899号“PP体育”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1类,包括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第26352890号“PP视频”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1类,包括电视文娱节目;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第26352900号“P”字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1类,包括电视文娱节目;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8月28日至2028年8月27日。

聚力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管理的多个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上述商标,包括名称为“PP视频娱乐”“PP体育”“PP视频热点”“PP直播”“PP视频联运平台”的公众号。

以上搜索公众号,以及通过部分公众号查看发布的文章以及视频并截屏的操作过程,由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予以证据保全,并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119号公证书。

二、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 2018年11月23日,聚力传媒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以下简称南京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对微信小程序“PP体育视频”的相关内容以及通过微信投诉网站对该小程序进行投诉过程进行公证取证。

通过公证书记载内容显示,微信小程序名称为“PP体育视频”,并使用带有P字母的圆形图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标识);

该微信小程序载明主体信息为“新都区灶炉网络服务部”,服务类别“体育赛事”,更新时间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6日注册名称“足球竞猜足彩”、2018年11月12日改名为“PP体育视频”;

进入该小程序,页面展示有多条信息及“查看赛事”的按钮图标,信息名称均为“凡11.30号www.yabovip16.net注册充值1000赢了带走输了赔付500元咨询微信×××”,点击进入第一条“凡11.30号www.yabovip16.net注册充值1000赢了带走输了赔付500元咨询微信×××”,所示内容为“谢谢查询[万博体育APP助手小程序]”字样及二维码页面;

之后,进入“投诉”界面,并进行相关操作。

上述保全过程,由南京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2018)宁南证经内字第12081号公证书。

灶炉服务部注册成立于2018年7月19日,系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1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与制作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在案予以证明:聚力传媒公司营业执照、灶炉服务部工商登记信息,涉案商标注册证,(2018)宁石证经内字第7119号公证书、(2018)宁南证经内字第12081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 聚力传媒公司作为第26352890号“PP视频”、第26352899号“PP体育”、第26352900号“P”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聚力传媒公司主张灶炉服务部在电视文娱节目、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的相同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害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依据聚力传媒公司取证的公证书显示,灶炉服务部仅在其运营管理的微信小程序名称上使用了“PP体育视频”字样及带有P字母的圆形图标。

点击微信小程序中的“查看赛事”,跳转到一个二维码界面,无法据此判断灶炉服务部是否实施了提供电视文娱节目或进行体育赛事点播服务的行为。

同时,亦无法依据现有证据判断灶炉服务部利用微信小程序进行了何种行为或提供何种服务,无法判断灶炉服务部的行为是否与涉案商标在电视文娱节目、视频点播传输服务的提供上存在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灶炉服务部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故聚力传媒公司关于灶炉服务部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聚力传媒公司关于灶炉服务部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则其关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对于其围绕损失赔偿等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再予以审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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