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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4民初1687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阔海五常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68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1425号。

法定代表人:CLAUDELAURENTSARRAILH。

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789号华宇广场。

负责人:NicolasLouisEugeneGAUTHERON。

被告:阔海五常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二河乡二河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成都锦江商场、阔海五常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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