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07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语浩,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近湖镇物美超市,住所地建湖县城明珠路C-4段109-112室。
经营者:杨洪中。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近湖镇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