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40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佰和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春华社区19组兴大花园负一层负54号。
经营者:张逃花。
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佰惠英频科技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金茂大厦负一层负39、50号。
经营者:蒋川。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佰和电脑经营部、自贡市高新区佰惠英频科技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市高新区佰和电脑经营部、自贡市高新区佰惠英频科技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