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87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职务董事长。
被告:平度市店子镇培新家电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店子镇店子村。
经营者:王培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店子镇培新家电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