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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号
案件名称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商发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裕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霍树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商发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砂珠巷小区B幢(02幢)1102A、1102B。

法定代表人:史从庆,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商发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源头在宁波。

被诉侵权产品在被告一处生产,而被告二和被告三只是得到被告一生产的产品后进行销售。

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应当由被告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

(二)为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应由宁波地区的法院管辖。

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为出发点,为当事人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

依照此原则,本案中的被告一和被告二都在宁波,仅被告三在南京。

因此,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为原审被告江苏商发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亦系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之一。

本案中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商发家电有限公司被诉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者。

由于市场销售行为是生产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且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判断基础,侵权结果部分重叠,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

在一并起诉制造者、许诺销售者的情况下,本案构成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3月11日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江苏商发家电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先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市场销售行为是生产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且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判断基础,侵权结果部分重叠,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

在一并起诉制造者、许诺销售者的情况下,构成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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