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430号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道33号凯图发展大厦7楼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曼萍,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艳倩,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为592元,由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