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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圣儒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新01民初49号
案件名称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圣儒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圣儒汽配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49号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无锡市永乐东路**。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喜财,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圣儒汽配经销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经营者:裴敏芝,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头屯河区恒汇机电城圣儒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3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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