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974号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307-3室。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雷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甜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唛吉饮品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22号朗臻新天地A座1楼。
经营者:余玉兰,女,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唛吉饮品店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