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80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三站市场齐力体育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站市场(前进路9号-6A146/6A147)。
经营者:钟军华。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三站市场齐力体育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