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5刑初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拼多多网络店铺经营者,住深圳市宝安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世义,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及其辩护人冯世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伟购入“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桶装原材料、包装盒、包装瓶、印有假冒注册商标“Amway安利”、“Amway”(商标注册证第4188245号、第3242951号)的商标贴等,在深圳市宝安区进行生产,通过其在淘宝商城“全球鹰商贸1”、在“拼多多”平台设立的三家店铺“蓝某”、“珍爱生活店”、“谷得糖生活馆”进行销售。
根据提取的销售记录计算,2019年5月至6月,“蓝某”店铺销售金额共计74928.1元;
“珍爱生活店”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6546.68元;
“谷得糖生活馆”店铺销售金额共计39597.8元,上述金额合计151072.58元。
经核实刷单金额为1937.8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49134.78元。
2019年5月29日,刘某在淘宝商城“全球鹰商贸1”购买“Amway安利”、“Amway”美体式走珠止汗露两瓶,支付价款100元,在深圳市南山区家中收到货物后,发现是假货报警。
经鉴定,该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将被告人陈伟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Amway安利”、“Amway”美体式走珠止汗露成某526瓶、半成某268瓶、用于制作假冒产品的材料一批(含有“Amway安利”、“Amway”的标签7捆、原材料6桶、空瓶5249个)。
经鉴定,缴获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缴获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3470.12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伟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伟当庭认罪,并表示对所犯罪行非常后悔。
被告人陈伟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伟自愿主动认罪认罚,认罪态度非常好;
被告人陈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陈伟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小等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没有任何前科,经教育后能积极悔过,改过自新;
三、被告人陈伟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其家庭也愿意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希望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陈伟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给予被告人陈伟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1、物证(1)涉案快递包裹、假冒美体适走珠止汗露2支(瓶身印有“Amway安利”商标)、玻尿酸2小袋(实物照片):由刘某提交,其辨认就是其于2019年5月29日在淘宝“全球鹰商贸1”店内购买的美体适走珠止汗露,辨认出玻尿酸是“全球鹰商贸1”店赠送的。
陈伟辨认出是其寄给买家的快递,辨认出就是其包装销售的商品及其送给买家的礼品。
(2)涉案假冒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标签(与缴获瓶装所附标签相同,印有“Amway安利”商标)、空瓶、原材料、成某(实物照片):陈伟辨认出标签是其制作的假冒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标签,辨认出其用于制作假冒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原材料,辨认出其制作的假冒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成某。
(3)涉案中通快递包裹:陈伟辨认出是其发往武汉市东湖区潘先生收的件,收件的电话是136××××6599。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人员指纹卡(3)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陈伟于2019年6月21日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缴获一批用于制作假冒产品的材料(7捆假冒商标、6桶原材料、5249个空瓶)和268瓶假冒半成某、526瓶假冒产品。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从陈伟处扣押假冒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原材料6桶、商标7捆、成某526瓶、半成某268瓶、空瓶5249个。
(5)拼多多店铺账务明细:店铺ID236562557(蓝某)从2019-5-1至2019-5-31的交易记录,显示合计953笔44595.6元,2019-6-1至2019-6-22的交易记录,显示合计635笔30332.5元。
上述合计74928.1元。
店铺ID128395008(珍爱生活馆)从2019-5-1至2019-5-31的交易记录,显示合计470笔20448.09元;
从2019-6-1至2019-6-22的交易记录,显示合计344笔16098.59元。
上述合计36546.68元。
店铺ID132120161(谷得糖生活馆)从2019-5-1至2019-5-31的交易记录,显示合计418笔17437.9元;
从2019-6-1至2019-6-22的交易记录,显示522笔22159.9元。
上述合计39597.8元。
以上共计151072.58元。
陈伟辨认上述系其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交易记录。
(6)刷单记录:陈伟辨认出其和客户一起拼团的刷单记录(均为优惠券结算,298笔),共1937.8元。
销售单价方面,根据上述(5)、(6)销售数据计算,总金额151072.58-1937.8/953+635+470+344+418+522=44.62元,缴获的成某共计526瓶,得出缴获商品的货值金额23470.12元。
(7)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第4188245号,商标“Amway安利”,注册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INC,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洗衣护理制剂、织物漂白剂、漂白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3日;
商标注册证第3242951号,商标“Amway”,注册人:美国安利有限公司ALTICORINC,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洗衣护理制剂、织物漂白剂、漂白粉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4月21日至2014年4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
授权代理人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8)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说明》、检测报告: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进行生产、灌装、销售任何带有安利公司商标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Amway安利”、“Amway”等。
该公司产品“美体适止汗露”全国统一零售价为人民币63元,不存在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区别。
(9)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经该公司鉴定,涉案刘某购买的产品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产品、缴获的产品(抽样4瓶)批号不存在,为假冒商标的产品。
(10)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价格明细表》、《情况说明》:根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中的单价,得出涉案成某美体适止汗露526瓶,共计33138元;
涉案缴获的假冒安利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商标,因是商标无法核定价格;
缴获的假冒安利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原材料)、假冒安利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假冒安利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半成某)均属于原材料,无法核定价格;
暂未能核实陈伟于2019年4月以前在其网店所销售的产品类型及金额。
(11)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证明被告人陈伟无违法犯罪经历。
(12)接受证据清单(刘某提供)、淘宝网店“全球鹰商贸1”店铺页面、订单详情截图:显示该店铺掌柜名:chenwei1986725,开店时间:2018-03-1010:12:21。
刘某于2019年5月29日16:07:45在该店铺内以100元购买了美梯适走珠止汗露2支,商品图片的商标为“Amway安利”,订单信息经刘某、陈伟辨认。
(13)拼多多店铺“谷得糖生活馆”、“珍爱生活馆”、“蓝某”的真实销售记录:“谷得糖生活馆”2019年5月份销售374笔,销售总金额为17167.86元、6月份销售472笔,销售总金额21901.13元;
“珍爱生活馆”2019年5月销售437笔,销售总金额20157.97元、6月份销售325笔,销售总金额15982.2元;
“蓝某”2019年5月份销售852笔,销售总金额43971.97元、6月份销售590笔,销售总金额29951.96元.(14)情况说明。
调取拼多多店铺ID为236562557、132120161、128395008(此处应为笔误)自2018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的交易销售金额明细情况,至今未收到复函。
3、被害人陈述:刘某:2019年5月29日16时许,我想要买一些能够止汗和去除体味的止汗露,所以我就上“淘宝网”选购。
我在淘宝网上搜索到有一家店铺销售一款名为“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产品,店家介绍这款止汗露有清香去汗味的功效,我觉得效果不错,所以我就购买了2瓶,共花费100元。
过了几天就收到了店家寄给我的快递包裹,快递包裹内共含有2瓶“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和2袋赠送的玻尿酸,不过我发现店家寄给我的“美体适走珠止汗露”质量很差,我用了几次都没有店家宣传的效果,所以我就上网查询了这款产品,结果网上有很多人都在说“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有很多假冒的。
我感觉上当受骗,所以就来报案。
我买的产品名称为“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店家介绍“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有清香去体味的效果。
“美体适走珠止汗露”是一个100ml的瓶装产品,瓶身整体是白色的,瓶子正面用英文字母写有BODYSEIES,瓶子后面写有“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含有地衣植物的提取精华和天然香料,能有效止汗并去除体味,长时间抑制体味产品,(1994)卫妆准字29-XK-0838号,国妆持字G20120997,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1205,标准号:Q/ALZG11,产品编号:32178,在产品底部写有产品批号:2020079067GSM1。
我一共买了2瓶,当天下单就付款了,一共支付了100元。
销售“美体适走珠止汗露”的店铺名称:全球鹰商贸1,掌柜名:chenwei1986725,开店时间:2018-03-1010:12:21。
我的订单编号:462734881211926950,支付宝交易号:2019052922001146851052922136,创建时间:2019-05-2916:07:45,付款时间:2019-05-2916:07:50,发货时间:2019-05-2918:59:26,成交时间:2019-06-0818:59:35。
店家通过中通快递将“美体适走珠止汗露”寄给我,快递单号:75151626482080,收件人:刘某,收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中兴人才市场。
快递包裹店家的寄货人:李振强C,地址:广东深圳,联系电话:137××××0938。
我不认识店家。
4、证人证言:李海燕:2019年9月19日16时左右,我在我家楼下丈夫弟弟陈伟家里正在向白色化妆品瓶子上粘贴安利的牌的商标,进来几个民警,告知我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要求我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我就被带到了西丽派出所。
只有我和我丈夫的弟弟陈伟两个人被带到了西丽派出所。
我丈夫弟弟的家的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我住在同一栋的1401号。
陈伟是我丈夫陈国荣的亲弟弟,2007年帮助我丈夫开设工厂,2015年陈伟租住在宝安区,2017年我丈夫陈国荣购买了宝安区松岗红星温馨雅苑A栋1401房,我们搬过去后,从此我和陈伟既是亲戚又是同一栋楼的邻居。
陈伟是做假冒安利产品的。
他大概是2018年7、8月份的时候开始做假冒安利产品的,我去他家里看到了很多贴有安利商标的产品,他就告诉我想通过出售假冒安利产品赚钱,从此我就知道他是做假冒安利产品的了。
(你为何在陈伟家里,你们是如何分工的?
)我只知道我丈夫弟弟陈伟做假冒安利产品的,具体的分工我不清楚。
我只是这个月由于我家里的塑胶模具厂效益不好,平时在家带四个孩子,今天只是过来帮忙贴一下标签。
我就是从6月13号左右才帮陈伟做的(就是在瓶子上贴标签),之前没有做过。
在我替陈伟贴标签之前也是陈伟一个人在做这份工作。
这些标签应该是陈伟从外面买的,至于从哪里买的我不清楚。
帮助陈伟贴标签他没有给我报酬,我只是闲下来帮忙而已。
我并不清楚陈伟有没有其他合伙人,我只知道他在做,具体和谁分工我没有问。
我不知道这些假冒的安利产品通过哪些途径出售。
我只知道他出售一种假冒安利产品,是一种白色瓶装的止汗露,一瓶有100ml,背面写着安利公司定价63元。
我听说过陈伟对外售价大概50元左右一瓶。
公安机关在查获陈伟家时查获到了很多已经做好的假冒安利品牌的止汗露成某和一些半成某、制作原料等。
我不知道这些假冒安利产品的原料哪里来的。
我不知道一瓶假冒的安利产品成本多少钱。
我不知道陈伟从开始销售假冒安利产品总共获利多少钱。
(你明知道陈伟家里制作假冒的安利产品为何你还为其提供帮助?
)因为他是我老公的亲弟弟,我只想帮他一下忙,也没有向他要钱,仅是无偿地帮下他而已。
5、被告人陈伟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证、搜查笔录:反映依法对深圳市宝安区进行搜查,现场发现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违禁物品。
(2)提取笔录:证实办案民警在见证人黄某与被告人陈伟的见证下,依法对陈伟的电脑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记录进行提取。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原材料、商标标识、包装等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佩珊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