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2162号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银湖创新中心**楼****016工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艾蜜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锐。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艾蜜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奇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