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039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欧阳厚林,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厚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