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389号第14幢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龙区城南鑫隆鞋业商贸行,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食品城淮海鞋业批发市场B区70、71号。
经营者:苏筱敏。
上诉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巴布豆公司)、原审被告云龙区城南鑫隆鞋业商贸行(以下简称鑫隆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571号民事裁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泰盛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一泉州巴布豆公司与被告二万泰盛公司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且被告三云龙区城南鑫隆鞋业商贸行销售的被控产品进货来源不清,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巴布豆中国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及相关费用5万元。
因被告鑫隆商贸行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且原审法院作为徐州市唯一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万泰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万泰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