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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辖终14号
案件名称14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朱言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维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明路389号第14幢二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洋埭刘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荣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朱言松,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布豆中国公司)、原审被告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巴布豆公司)、原审被告朱言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570号民事裁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泰盛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一泉州巴布豆公司与被告二万泰盛公司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泉州市,且被告三朱言松销售的被控产品进货来源不清。

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巴布豆中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巴布豆中国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相关费用5万元。

因所诉朱言松实施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位于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且原审法院作为徐州市唯一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万泰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万泰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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