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144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燕涵五金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73号仁和家装饰F01号。
经营者:孙鹏,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芝罘区燕涵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