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0965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多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前海路星海名城五期四栋1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X5。
法定代表人:陈绍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多纳时代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675元,各案余款人民币83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