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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7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78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住所地:淄博周村区新建中路与丝绸路交叉口西北首。

法定代表人:樊兆振,总经理被告: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128号。

经营者:胡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勇,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肇设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被告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周村购物广场、被告淄博银座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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