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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丁晓梅与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822号
案件名称1822丁晓梅与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晓梅;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8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梅,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琴,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9号7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高新世纪大道998号江海圆梦谷7楼7040。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丁晓梅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晓梅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丁晓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晓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丁晓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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