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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赵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116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赵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雷;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899907605,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赵雷。

诉讼代表人邵晓乐,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系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人赵雷,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健,上海朝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邵晓乐、被告人赵雷及其辩护人曹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雷在未取得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授权的情况下,先后委托瑞安市欧润汽车零部件厂、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办事处一工厂、苍南县龙港镇一工厂制造带有“YAMAHA”注册商标的滤清器1000只、包装盒20000余个、包装袋7000余个,后进行销售。

2019年11月5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仓库内查获剩余的用带有“YAMAHA”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包装的滤清器567个、包装盒13040个、包装袋5500个。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雷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13290743号“YAMAHA”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经比对,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滤清器、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的“YAMAHA”商标标识与第13290743号“YAMAHA”注册商标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邵晓乐和被告人赵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书、价格证明、农行卡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证人徐某、刘某、赵某、颜某的证言、被告人赵雷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YAMAHA”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被告人赵雷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雷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雷均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雷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赵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免除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瑞安市顺程贸易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雷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滤清器567个、包装盒13040个、包装袋5500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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