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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92民初2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利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利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92民初2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利利烟酒商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庄路曙光星城A区?厚街商铺第一层2#110-2号商铺。

经营者:杨华兵。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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