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52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川县美廉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豫港大道。
经营者:申建胜,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美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