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8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6号大街985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朱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