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即墨市天天来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即墨区南泉镇府前路东首十字路口的万家红超市。
被执行人:刘金鑫,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天天来超市、刘金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金鑫名下银行存款6900元,依法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