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好又多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平度市开发区平古路3-11号好又多超市生活购物广场。
被执行人:潘献勇,男,汉族,1976年12月13日生,住平度市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好又多超市、潘献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844元,申请执行费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潘献勇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844元,并向法院交纳执行费58元,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