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77号 原告:林振平,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林振平诉被告张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振平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2月1日,原告林振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振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振平负担。
原告林振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