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民初8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52308904P。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泽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西工业园丹桂路北侧办公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6U9281。
法定代表人:钟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泽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