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9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
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芳,女,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张红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