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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336号
案件名称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336号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滢。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星宇。

被告: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黄仕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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