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426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浩庭手机维修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众安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罗浩庭。
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观澜浩庭手机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