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98号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镇1幢109室-1。
法定代表人:金世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妮,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梅园村梅园后路。
法定代表人:潘二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杰,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