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6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洛特斯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汀田街道新坊村盛新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22052。
法定代表人:王雪亮。
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人民西路温富大厦906室,组织机构代码:757090220。
法定代表人:林志串。
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办事处清莲小区14幢1单元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866869X。
法定代表人:林志串。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洛特斯汽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洛特斯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洛特斯汽配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洛特斯汽配有限公司商标续展费用2800元,并赔偿商标重新申请注册费用1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8元、执行费50元、公告费42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在温州市不动产查询系统无登记信息;
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
在浙江省工商查询系统无投资登记信息。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志串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志串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洛特斯汽配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中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02执65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