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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州市天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洲数码通讯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7执3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州市天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洲数码通讯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天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洲数码通讯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7执36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达州市天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洲数码通讯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4600249113。

法定代表人:黄克斌,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州市天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洲数码通讯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为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初11号民事判决,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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