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88号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章集街道何杨居委会中杨组。
法定代表人:杨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书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蔺洁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第**。
经营者:胡伟。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蔺洁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宿迁思雅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