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初38号 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凯越路** 法定代表人:谢梁。
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莱特索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案件管辖问题向本院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梓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