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46号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曾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哲辰,男,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哲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顶火车会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