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1234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光德汇日用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NMQ8J7Q,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小商品市场一楼088A号店面。
经营者:王满香,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系常熟市服装城光德汇日用百货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光德汇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光德汇日用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光德汇日用百货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服装城光德汇日用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