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783号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世纪恒巨隆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4号一楼底商。
经营者:陆志杰。
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世纪恒巨隆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