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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与中山市古镇圣希梵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946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与中山市古镇圣希梵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中山市古镇圣希梵灯饰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46号原告: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个体经营者金国荣,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广场灯饰区第6层23-24卡。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圣希梵灯饰门市部,个体经营者王莉慧,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第4层405卡。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诉被告中山市古镇圣希梵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古镇梵臻灯饰经营部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退回其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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