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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鑫来按摩器材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40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平阳县鑫来按摩器材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平阳县鑫来按摩器材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40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鑫来按摩器材行,经营地,经营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工业园区惠工路iv> 经营者:陈兵,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鑫来按摩器材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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