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志,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城楠,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城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文城楠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人民陪审员 李绍鹤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