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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礼祥与景德镇彩玉陶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民初281号
案件名称阮礼祥与景德镇彩玉陶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礼祥;景德镇彩玉陶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酒鼎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景德镇聚鑫坊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281号 原告:阮礼祥,男,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彩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李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

法定代表人:张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刚,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酒鼎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景德镇聚鑫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浮梁县。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阮礼祥与被告景德镇彩玉陶瓷有限公司、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酒鼎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景德镇聚鑫坊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阮礼祥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宝鸡酒鼎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礼祥撤回对宝鸡酒鼎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宝鸡酒鼎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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